入學前注意事項
一、 錄取生於正式分發後,應郵寄下列證件至錄取學校,由錄取學校代辦申請入境:
- 就學申請書(申請書格式由陸生聯招會網站下載)。
- 大陸地區居民身分證影本。
- 委託學校代為辦理進入臺灣申請手續之委託書影本(申請書格式由陸生聯招會網站下載)。
- 如有突發疫情,依陸生聯招會網站最新公告之健康檢查措施辦理。
二、 碩、博士班錄取生經許可來臺者,應於來臺前完成學歷(力)證件驗(認)證:
- 應屆畢業生所持大陸地區高等學校或機構之畢業證(明)書及學位證(明)書,須向大陸地區「海峽兩岸招生服務中心」申請代辦認證。
- 持香港或澳門學校學歷(力)證件,須經駐地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驗印(辦事處資料請至陸生聯招會網站查詢)。
- 持外國學校學歷(力)證件,須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(駐外館處資料請至陸生聯招會網站查詢),中、英文以外之語文,應附中文或英文譯本。
抵臺入學註冊事項
- 錄取生須依各校規定入學時間抵臺,開學具體時間及相關注意事項,依錄取學校寄發之錄取通知書為準。
- 碩、博錄取生於抵台後應繳交學歷(力)證件(含原始正本、修業期間完整之成績單、經認證、驗證或驗印資料)至學校審查,持大陸地區高等學校或機構碩士以上學歷者,另須繳 交學位論文。
- 並應依學校規定繳交學雜費及有關費用。
學習年限
- 碩士學位之修業年限為 1 至 4 年。
- 博士學位之修業年限為 2 至 7 年。錄取生修業期滿,經考核成績及格者,由就讀學校授予學位,發給證書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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